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物发〔2017〕43号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根据公立医院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院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
综合考虑西安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西安市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范围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西安城市公立医院。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西安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由医疗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和医院消化三个渠道弥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或经费管理渠道)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磁共振、CT、PET/CT、X刀、伽玛刀、高强度超声聚焦刀等)及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804项,平均降低12%。
2.提高诊查、床位、护理、手术、治疗及中医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2831项,平均提高28%。
3.部分项目价格保持不变。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手术等项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2.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公立医院管理,制定出台规范公立医院诊疗行为和医药费用控制的具体措施等配套政策,强化公立医院的管理控费意识,接受社会监督;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及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制定医保支付范围标准,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4.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规定进行资金补偿,并会同医保部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今后凡国家和省上新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按新政策实行。